电大国际经济法学习周期05任务试卷_0018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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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  )
A. 对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B. 对居民来自于任何国家的所得征税
C. 对非居民的任何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D. 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
2.  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    )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3.  无第三者介入的解决方式是( )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4.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  )
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B. 控制选举权标准
C.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5.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   )
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 意向标准
6.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冲突,而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普遍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下列哪项?(     )
A.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B.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C.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D.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7.  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 )
A. 扣除法
B. 抵免法
C. 国际逃税
D. 国际避税
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逃避税的选项是 (    )
A.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C. 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
D. 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
9.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
A. 住所标准
B. 居所标准
C.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D.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10.  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
A.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B. 具有修改原合同的效力,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
C. 不具有法律效力
D. 具有半强制执行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仲裁协议具有如下效力和作用(     )
A. 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B. 排除法院司法管辖
C. 具有独立性
D. 仲裁事项范围的确定依据
2.  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有:(    )
A.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B. 控制选举权标准
C.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3.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
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 意向标准
4.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       )
A. 免税法
B. 扣除法
C. 抵免法
D. 协商法
5.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有(  )
A. 诉讼
B. 外交途径
C. 和解
D. 仲裁
6.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
A. 住所标准
B. 居所标准
C.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D.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7.  国际税法中的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     )标准。
A. 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B.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 控制选举权标准
E.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8.  国际税收中的来源地收入包括(    )
A. 经营所得来源地收入
B. 劳务所得来源地收入
C. 投资所得来源地收入
D. 其他所得来源地收入
9.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  )
A.  属地管辖
B. 属人管辖
C. 实际控制
D. 级别管辖
10.  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
A. 联合调解成功制作的调解书
B. 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C. 仲裁机构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
D. 法庭调解成功后制作的调解书

三、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  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意商5月5日的报价。
但意商坚持该报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 合同已经成立。
B. 合同没有成立
2.  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
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A. 合同已经成立
B. 合同没有成立
3.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 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
A. 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B. B应按原合同履行
2). 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
A. 不合理
B. 合理
4.  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
1). 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
A. B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B. B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
2). 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A. 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
B. 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
1). 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A. 构成违约
B. 没有构成违约
2). 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
A. 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B. B不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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