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黄本题库答案版 注:打印前,请和历届试题核对,能对上再打印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黄本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 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 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 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